1就法制而言,法制归于政治制度的有效权力性,及有效限制措施或手段,归于八字中正印的范畴,是权利,智慧,荣誉,规则制度,法律手段的代名词。严格意义上**律归于哲学中智慧的范畴,是人类社会群体意志的共同构成部分,主要彰显政治权利的有效限制手段。
法制是却保法律得到落实到位的机构,是保障公平正义,人人平等的基石。法律手段则是只针对众人中少数使用的限制性规定,只针对众人中的少数违法违规者使用的限制性措施。
法制的真正本意是保障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认为:“人民必须体会到宪法是自己的权利,可以落实到实处。否则,宪法就只是徒有其表,不具有任何意义和价值。”“在这唯一的权力面前,没有东西能够维持一种独立的生存。”法律是现实存在的真实反映,人人都有自己的权利,人人都应该得到法制的保障。同时人人都应该遵纪守法,因为在法律面前任何人也不可以独立存在,超越法制的范围。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分自然法与人定法两种形式存在,自然法来自于人类的自然本性,自然法如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解决民事争议的部分限制措施,又如公民监护权等等。人定法来自于公民公约,政府定义等等,如公司法,土地法等等。
孟德斯鸠还认为:法律与自由是对立的关系,是自由的最大障碍。法律是对公民自由的限制,公民一旦越过法律红线,那么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严格意义上**律是保障公民公平正义,人人平等的基石,只针对公民中少数越过法律红线的人采用有效限制性措施。由于法律保障的是全民权利,因此,凡涉及法律的事情都必须是成熟的,严肃的,不能有丝毫的含糊。
所以说凡是涉及到刑警,检察官,法官的职务行为,就必须要有丰富法制知识,生活经验,同时还要具备较强的哲理性,以及较高的逻辑思维能力。
因此,刑警,检察官,法官的选用首先必须有一个强制性的年龄界限。如果让一个没有生活阅历的人当刑警,检察官,法官,这人一定是个本本主义者,或教条主义者。从书本上获得的智慧,经验只能是学而优则仕的狂人。
从这一点上理解西方国家为职业刑警,检察官,法官设定强制性的年龄下限是有道理的。刑警,检察官因为其公务性质类同于公务员,有退休年限,而法官年龄的上限非常宽松,不受年龄上限,法官则可以工作到终生。因为一个人年龄越大,生活阅历,知识结构,意识理念就越成熟,对事物的判断也会越客观,严肃。
2在这部书中为什么要重复的提到黑格尔,这是因为黑格尔的思想最大程度上代表了现代西方哲学的思想含义,黑格尔的思想影响着现代西方国家的上层建筑,政治思想路线。
由此可见黑格尔的思想的的确确值得中国人鉴别诊断,认识学习。对于他的一部分思想主张真的有必要中国人深入贯彻到心中去。
黑格尔的一些思想很接地气,很切实际。在现实面前,当一个人遇到现实问题时,你用什么心态看待问题这个非常重要,你用什么样的心态接受问题,直接影响到你用什么方式处理问题。如果你以接受现实存在的心态接受问题,你就会认为事物发展到此时此刻必然有此正当合理的原因。然后就会用正当合理的心态去处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缺陷,用平静的心态把事情办好,化解矛盾。
中国人缺乏这种心态,中国人常常以抱怨的心态看问题,对于不能达到自己满意的事情,要么报以怨恨,仇视的心态,要么就是以逆来顺受的思想被动的接受。但是内心深处并不平衡,不去接受。一旦有一天遇到合适的外部条件,中国人内心的小宇宙在一瞬间就可以暴发,这种压抑的心态一旦被激发,带给社会的往往是灾难,有时候是群发事件。
黑格尔的法制思想也很接地气,他认为公民应该也有必要了解国家宪法,因为宪法是保障自己权利的国家责任与国家义务。宪法对人民而言是实实在在的可以落实到实处的个人权利。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只有保障了每一个人的权益,宪法才具有价值,才具备现实意义。
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个体,不具备群体性。法律保护每一个人的尊严,同样每个人又是遵纪守法的个体,没有一个人可以独立的存在于法律之外,国家之外。
黑格尔的思想涉及到的问题很普遍,也很直观,不空洞。同时也客观的表述了每个人都应该正确的认识实现与存在,存在与理性,理性与人伦的关系。
他的思想有必要贯彻到每一个中国人心中去,因为就一个人而言,你必须充分的认识到宪法赋予自己的一切权利,同样你又是国家权力与宪法之下的一个个体,一份子,你不可能独立存在于现实之外。你有了这种认识就必然会知道自己的责任与义务,会清楚自己在宪法赋予的权利义务下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责任是对等行为,义务是自愿行为。在责任面前国家与个体都必须保持对等互利的准则,在义务面前国家与个体又必须保持自觉遵守履行各自义务的职责。也就是说在国家保障个体公民权利的前提下,个体对等的必须尽到作为一名公民的责任与义务。
人人都应该有一种认识现实的思想,既然上天安排我来到这个世界上,父母给予我生命的活力,国家保障我做人的权利,宪法赋予我与他人互利的权利,我的家人给予我亲情与关爱,那么我来到这个世界就是合理的,正当的,我就要负起自己应尽的责任。
同样道理,在我来到这个世界之前,就已经存在的现实存在更是合理的,正当的。如果我对已经存在的现实持有不同意见,我也不能去抱怨它。父母给了我生命,如果父母有缺陷不能满足我的现实,这也是现实存在的正当合理性,我为什么要抱怨父母把我带到这个世界上来呢?
我可以不信神的保佑,但是宪法给予我的保障确是实实在在的,如果上天,父母,国家没有做到我想要的一切,这也是正当合理的。
如果我感觉这个世界对我不公平,我首先要认识到在我来之前就已经现实存在了,既然存在就有其正当性,合理性。如我感觉不满意,我首先应该接受现实存在,然后去改造它,改变现在存在,让现实存在更正当,更合理,更加符合自己的意愿。而不是抱怨,也不是反对,更不是反抗,抗拒现实存在。
中国人普遍认识不到这一点,在中国人的传统认识里只有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思想,在中国人心中天子是可以轮流坐庄的,在中国传统文化里没有现实存在就是正当合理的思想,只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思想。中国人不认为现实存在的就是合理正当的,在中国人心中永远有一种不服从实现存在的思想。
这种思想来自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易变,变易”思想,中国人老有不满足现实的思想,认为现实与自己的理想差距太大,老想改变现实,而不是接受现实。从接受现实开始,找出现实存在的问题,然后去改变现实。
中国人受“易变,变易”思想的影响,不是面对现实,而是一看到问题就联想到现实的内部出现或存在问题了,事物内部坏了,有这种想法的后果只有两种,要么抛弃,要么砸碎。
所以你会看到中国古代的政治主张都是在改,上任一界改革一界,下一界继续改,永远也改不完的改革,变不完的思路,改到大家都看不懂了,变到大家都不知道怎么办了,还是不罢休,又上来一界改革派,继续变。所以在中国根本就没有百年以上的家族企业,能传三代的企业就算是你八辈子积德,祖坟上冒青烟了。中国人有句老话叫“一朝君子一朝臣,这朝不用那朝人”,这句话是对古代中国政权的真实写照。
这其中的根原性问题就是因为中国传统哲学中的“易变,变易”原理里,根源在于易经是物质是第一性,意识是第二性的思想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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