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十六章 离婚(2 / 2)可可益可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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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了这些,官若云似乎并没有觉得意外,简单说了一句“那就行”。

这也难怪,近年来,拆迁后离婚分家产的案子多如牛毛,应该每个被拆迁人都知道女方有权利分割财产。

沉默了一会,官若云试探性的问道:我想再问你一个问题,明律师。

:你说。

:他说我出轨,第一次开庭的时候,他还给法官提供了照片,这样我还能要到钱吗?

:当然可以。如果对方证明你与婚外异性长期稳定的同居,那么他可以提离婚损害赔偿,但这个金额不会很高。

:同居没有,就是几张照片,法官还质问他拿照片想说明什么。

:哦,你们第一次诉讼的材料,到时候有需要的话,我们会去调的。

:调那也没啥用吧?

:到时候看情况。

:行,那明律师这事就拜托你了。

:好的。你跟着马律师去办手续吧。

马彦哲应了一声,便带着女人去了行政办公室。明曼曼看着她的背影叹了一口气:女人、出轨、分家产。

这三个标签,每一个都是维权路上的一座大山,要跨过这三座大山去维权,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可不是一般的大。

最重要的,在整个过程中,女人就像是一个没有感情的机器,语气平静,言辞躲闪。一般女人提到离婚,仅哭诉离婚原因也得花一两个小时,而她只想一笔带过,不想多说。

这实在不是一个好的开始啊!

过了一会,马彦哲一个人回到了办公室,他忍不住吐槽道:这女人也太奇葩了吧,自己出轨,还要分家产。

这就是社会规则与法律规则的脱节之处,就算是马彦哲这种法律科班出身的人,也会在内心深处认为出轨的人不应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听到马彦哲这样说,明曼曼很是生气,便质问道:马彦哲律师,你得出这个结论是依据那部法律的哪一个条文?

马彦哲思索了一会:婚姻法里不是规定了有婚外情就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财产吗?

:你自己下去再好好研究一下法律条文吧。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而非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离婚损害赔偿和少分、不分财产的结果不都是惩罚出轨一方,导致出轨一方财产减少吗?

:马彦哲,作为法律人士,你应当对案件时刻保持严谨的态度,离婚损害赔偿和少分、不分财产的二者结果相同吗?法理相同吗?价值取向相同吗?

看着明曼曼这么严肃,马彦哲一时不知道说什么好。他嬉皮笑脸的对着明曼曼说道:我不就是随便吐槽一下嘛,我又不会去法庭上这样说。尽管我不认可官若云的为人,但不代表我会违背律师执业准则啊,要是在法庭上说“我的当事人官若云出轨,请求法院别给她分割财产”,恐怕不仅要上头条,而且还可能一辈子都没办法做律师了。

明曼曼白了马彦哲一眼:知道就好。还不快去准备材料去!

“好勒,曼曼女士”说完话,马彦哲便带上电脑撤退。

明曼曼看着他,心里有一种说不出来的感觉,她心里很清楚,像马彦哲这样的条件,其实完全不必来她这里实习。

这半年多时间,所里总是会有意无意的安排他去参加大型的商业案件,一方面是因为他实在太优秀,所里不想让他闲置;另一方面是明曼曼手里都是些不高大上的民事案件,而且工作量都不是很大,用马彦哲显得有点大材小用。

这次离婚案件带马彦哲,也是领导特意安排的,毕竟实习期满面试时必须提供几个和指导老师一起承办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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