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二十二章 争锋相对(求收藏、求推荐,求打赏啊)(2 / 2)长篇累读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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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的时间很快过去。

二次庭审的大幕就此拉开。

法官最先发话:

“继续庭审之前,本庭事先做个说明。

基于原、被告双方都曾向法庭申请对证据进行证据保全,法庭专门联系了被原、被告双方同时申请作为己方证人的周强、王军。

但两人通过沟通表明,他们对于当时的会议情形,包括付款条件都已经记不清了。

如果原、被告需要的话,本庭可以播放当时的对话录像。”

什么。

什么?

什么!

记不清了?

作为对手的张远与赵达听到法官的解释,脸上具是震惊、困惑以及不可思议,张着的嘴巴差点流出口水。

之前得到的回答,不都是确认的完全没问题吗。

怎么会在这时候用一句记不清了搪塞?

自己可还是准备拿他们当杀手锏,让他们俩死死地压在被(原)告的身上让被(原)告动荡不得没办法反抗的呢!

这两个老油条,还真是两边都不得罪,就等着看好戏呢!

“那么,原、被告是否需要当庭播放录像?”

法官等了半天没见双方回答,于是重新问了一便。

“不需要。”

张远和赵达难得地对视了一眼,异口同声地回答了法官的问题。

在他们对望的眼神中,两人分明都从对方那里看到了患难与共,惺惺相惜的无奈。

“好,下面庭审继续。”

法官敲了敲法槌,正式进入后续的庭审环节。

后续的环节延续于第一次庭审时候的法庭调查。

但因为当时原、被告双方的举证都已经结束,而经过一周的休庭,双方也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所以后续环节的部分,便都由法官直接掌握进度和主动权的。

这一环节进行得十分顺利,就算赵达又想像上回一样故技重施,再来一番洋洋洒洒的说辞,法官也会利用自己的权威,要求他用一句话解释清楚。

由法官主动主持和掌握的法庭调查环节结束,整个庭审算是告了一个段落,开始进入收尾阶段:

“好,经过之前原被告双方发表的代理意见、举证质证以及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本庭现就本案总结一下原被告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付款是要满足条件还是满足期限。对此,原被告双方有不同意见吗?”

法官整理了一番思绪,见双方都表示认可之后,将目光转向一旁的陪审席,

“各位陪审员,接下来的环节,各位陪审员可以从争议焦点的角度留意审理进程。好,接下来进入法庭辩论。”

事实上,虽然这一环节被称为法庭辩论,但与寻常印象中的那些针锋相对、唇枪舌剑的辩论相比,法庭辩论既不激烈,也没有硝烟,甚至有时候还很沉闷。

在这一阶段,很多民事案件里的原、被告双方甚至只是将之前的代理意见浓缩成更为简练的语言重复一遍便匆匆过去了。

但今天,作为被告代理律师的赵达似乎并没有打算这么干。

他抓住机会,反而一次次地针对案情项张远抛出了一个个的问题。

“请问原告代理律师,在书面行文中,明确的意有所指与宽泛的大概猜测,那种更具有可信度?

还有,如果说《会议纪要》当中确认的付款方式是附期限的,那么,为什么到了现在,其他两家供应商都没有向被告提出支付材料款的要求?

是不是原告为了缓解公司经营的压力,故意曲解当初达成的共识而将压力转移到被告的身上呢?”

赵达的问题完全属于猜测,并且毫无根据。

对于庭审程序还没达到百分百熟练的张远一时之间有些慌乱,还好这时候虽然有对偶像的向往,但职业素养还是占据了上风的廖婷婷替张远向法官表示了反对:

“反对被告代理律师的毫无根据,而且充满了恶意的猜测。”

“反对有效,被告律师,你不能这么问。原告律师,你还有什么要问的吗?”

“我还有一个问题。”

张远点点头,这是他刚刚想起的一个反问,

“请问被告代理律师,如果按照你的说法,《会议纪要》里形成的是附条件的付款方式,只有条件达到,被告才应该向原告付款,那么请问,既然是附条件,为何还要加上一个时间期限呢?

如果是附条件,那么这个加上的时间期限又是起什么作用的呢?”

“针对这个问题,我也询问了我的当事人。”

赵达的情绪几乎没有变化,从始至终都维持着一副成竹在胸的样子,

“根据我当事人的说法,之前几方开会协商的时候,我方当事人即被告,明确表示了当他收到工程款之后,就会立刻将材料款全部支付给原告等几位供应商的意愿。

当时,原告补充问了一句,‘你说收到工程款就付款,那你这个工程款什么时候能收到?’

然后被告大致算了一下,这才说出了大概的时间,这也是为什么会议纪要里留下的时间期限是12月底,而不是明确的几月几日。”

……

据说只有打赏才能上签约榜,作者小朋友又不要脸地来求了。

哎,真是欲求无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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