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启七年(1627年),白胤谦中举人,崇祯十六年(1643年)中进士,选翰林院庶吉士。入清后授内秘书院检讨,历侍读学士。清朝顺治二年(1645年),改内翰林秘书院检讨,次年任顺天乡试副考官、会试同考官。顺治五年,任内翰林弘文院侍读。次年,任内翰林弘文院侍读学士。顺治十二年,任内翰林秘书院侍读学士、内翰林国史院学士、武会主考官、武殿试读卷官。顺治十三年(1656年)六月,擢升吏部侍郎,顺治十四年(1657年)四月,升刑部尚书。顺治皇帝亲政之后,为加强皇权,注重刑法,颁布《大清律》;但惩奸除恶,惯用重典,常常不以法律而加重治罪。白胤谦独认为:“开国规模,宜崇宏大,务以宽平佐圣治。”所以他凡事都小心谨慎,无论在公堂或是在私宅,律令之书未尝离手,大小案件都依法处置,不敢有丝毫失当。就在白胤谦升任刑部尚书不久,南北科场案发。北闱顺天乡试同考官李振邺、张我朴因受贿将考生王树德、陆庆曾等录取,被判处死刑立斩,没收家产,父母兄弟流放尚阳堡。南闱江南乡试虽然舆论大哗,但未确指行贿受贿人具体姓名。白胤谦认为案情尚未查实,人命关天,恐怕冤枉了无辜,有待进一步认真推究,方可决断。这时江南举子编撰了《万金记传奇》杂剧,揭露正副主考方猷、钱开宗受贿丑闻。传入禁中,顺治帝大怒,未经过法律程序,便下旨将方、钱二人处斩,家产妻子入官;其它考官及监场官十八人,除一人病死狱中外,均处死刑。白胤谦也因未能及时结案,受到降一级处分。顺治十六年(1659年)九月,苏松巡按王秉衡因贪赃罪被判处死刑,顺治帝下旨将其妻子儿女入官为奴。白胤谦认为根据《大清律》,此罪不应涉及妻子儿女,于是同三法司官员共议,免除了其妻子儿女之罪。顺治皇帝召白胤谦等官员廷对,厉声诘问再三,白胤谦皆援引律例正色以对,只自引罪,但仍坚持要依法裁处。此时,天威严重,廷臣被皇帝诘问者皆惶恐失措,不知所云,而白胤谦则从容不迫,据理侃侃而言,终于使顺治帝不得不服从于法律。但顺治帝年轻气盛,心中不悦,下旨将白胤谦降三级调用,补太常少卿。白胤谦认真考订祀典,议定雅乐,不以进退为意。不久升通政使,他又为冤民叩阍之事向皇帝力争,没有因为前事之故而少为退却。康熙皇帝登基之后,国家有许多大事要定夺,他多次奋颜谏议,必有利于国家人民而后已。康熙二年(1663年)五十九岁,染微疾,便遽求致仕。康熙十二年(1673年)卒,年六十九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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